2016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培训安排:2016年8月20-21日 北京
培训费用:3680元/人(含培训教材、午餐、茶歇、讲义、合影等)
培训对象:企业国际贸易部、物流部、报关企业、进出口通关事务部、单证员、以及企业涉外进出口等人员。
培训背景: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海关稽查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务院199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确立了我国的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三查”,即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核查;海关对于保税加工和仓储货物的核查;海关对于走私违规行为的调查和侦查,简称稽查、核查和侦查。海关设立“三查”制度的目的,是弥补现场对于进出口货物“前面放开”监管的不足,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税费征收的完整性,及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的情事发生。
为使各级政府、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关务管理和通关实践中能更好地利用“无纸化通关”、“区域大通关”、“三个一通关”、“三自一重通关”、“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势,降低通关成本,合法规避和降低企业在海关“三查”中的风险,把握合法应对海关“三查”技巧,过滤出本企业在通关过程中无意流失的利润,使企业保持最大盈利和国际诚信等级,现特邀原海关货管、调查、政策法规研究人员、海关业务培训专家,与各级政府、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共同现场案例解读最新《海关稽查条例》及合法规避海关“三查”技巧,为进出口企业再创利润。
培训收益:
1、新旧《海关稽查条例》的亮点分析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税务师在海关稽查中的只能作用分析
3、被稽查人如何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税务师专业结论
4、“冤枉”纳税现象产生原因解析
5、通关“三不懂”现象解析
6、委托报关法律责任解析
7、企业诚信等级对企业通关的影响解析
8、海关对进出境活动不同监管阶段工作重点解析
9、进出口货物合法跨越关境的充要和必要的条件解析
10、纳税人在通关过程中应当具有的权利与合法合规利用解析
11、纳税人在通关过程中应当具有的权利与利润相互作用解析
12、海关稽查重点目标确立的原则
13、海关保税核查重点目标确立的原则
14、海关调查、侦查重点目标确立的原则
15、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的界定原则
16、海关“三查”工作及监管工作的内部潜则
17、应对海关稽查人员攻关技巧
18、应对海关保税核查人员攻关技巧
19、应对海关调查、侦查人员攻关技巧
课程大纲(2天):
第一节 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活动相关人的监管路径
一、关境的概念
二、合法跨越关境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解读
第一部分 海关稽查概述
一、海关稽查概述
二、海关稽查时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第二部分 《海关稽查条例》修改概述
一、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
2、进出口活动信息采集渠道;
3、选择重点稽查对象的系数。
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海关稽查程序
1、径行稽查情形的规定;
2、告知被稽查人稽查报告内容的限定;
3、取消电子记账企业、单位必须形成纸制记录保管的规定;
4、停止相关企业报送进出口货物情况资料。
三、完善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
1、明确可以查封、扣押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2、社会专业机构职能作用予以立法;
3、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四、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为
1、提高“财产罚”的罚款数额;
2、鼓励企业自我暴露违规行为。
第三部分 修改后的《海关稽查条例》主要内容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节 报关人在通关及海关“三查”中享有的权利(部分)
一、在进出口货物报关中享有的权利
(一)报关方式选择权
(二)报关地点的选择权(区域大通关、全国一体化通关试点)
(三)报验状态的选择权(合法避税、避证,增加出口退税 )
(四)主动补充申报权(“自愿披露”制度)
(五)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权
(六)提前取样化验申请权
二、进出口货物纳税中享有的权利
(一)纳税时间选择权(进口货物海关课税原则)
(二)在海关对进口货物审价时,具有具保放行货物申请权
(三)海关估价方法的知情权(做明白的纳税人)
(四)特定减免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在监管期内具有自动解除等权利
三、在进出口货物查验中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查验地点申请权
(二)具有拒签《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权
(三)具有行政赔偿申请权
四、在进出口货物放行中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要求海关签发货物实际进出境报关单证明联动权利
(二)具有向海关申请具保放行权
(三)具有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具权
五、在进出口商品归类中享有的权利
(一)商品归类修改申请权
(二)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权
六、在海关稽查中享有的权利
(一)在没有收到《稽查通知》时有拒绝海关稽查权(最新规定:徑行稽查除外)
(二)要求海关稽查人员出示证件的权利
(三)会计师、税务师税务师选择权(最新规定)
(四)要求海关提供稽查报告认定事实的权利(最新规定)
七、在海关行政许可中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要求海关公开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
(二)具有要求海关举行有关项目听证的权利
(三)具有要求海关告知行政许可作出时间限定的权利
八、在海关行政处罚中享有的权利
(一)当事人具有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
(二)当事人对于在海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前具有要求海关告知处罚依据、事实、尺度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于在海关的行政处罚作出前具有听证权利
九、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在保税核查中享有的权利
十一、海关事务担保申请权
十二、海关行政复议与诉讼救济申请权
十三、海关行政裁定申请权
第四节 海关三查目标及海关“三查”有关的海关内部浅则
一、海关对于商品归类稽查的内部浅则
二、海关对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稽查的内部浅则
三、海关对于保税加工核查的内部浅则
四、海关对于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稽查的内部浅则
五、海关对于租赁货物稽查的内部浅则
六、海关对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稽查的内部浅则
七、海关对于进境修理的原出口货物稽查的内部浅则
八、海关对于出口货物稽查的内部浅则
九、海关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重点的内部浅则
十、海关对于机电产品构成整机特征的内部浅则
十一、海关对于旧机电产品认定的内部浅则
十二、海关对于国家鼓励项目所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审批标准内部浅则
第五节 与“三查”有关的问题答疑
培训讲师:赵宏
·海关业务培训专家、通关实务专家、商品归类实务专家
·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委
·中国海关出版社、 《中国海关》杂志特约撰稿人
·舶联(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关事务高级法律顾问
·海关风险管理始创人
·进出口企业内训、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深培训人士,全国经其培训人员达9万余名
赵宏老师在海关主要从事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综合、调查、情报、海关政策法规研究及对北京关区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多年来,应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口岸协会、北京电子口岸、浙江电子口岸、南京电子口岸、河北创业创新协会、国际货代协会、清华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之邀,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广州、昆明、南京、西安、杭州、珠海、厦门、青岛、塘沽、二连浩特、日照、京唐港等地区为报关员资格考试培训面授及远程授课;为进出口企业进行海关通关业务培训、咨询及法律服务;为北京市朝阳区、二连浩特市、苏州市、河北廊坊市、京唐港等市政府、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方案及招商策划;新专利产品市场开发策划及法律服务等。先后经其培训的考生及有关人员多达10万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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