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了
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了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3.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大厅自助机可一次申领发票数量增加了
自2019年3月起,A级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税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税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温馨提示:网上申领发票的主要途径有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等。
4.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的三项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5.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发票丢失的规定修改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6.两项发票相关业务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自2019年7月24日起,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7.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模块为: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档案信息维护。
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缩短
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9. 自助申领增值税发票进入“无盘时代”
2019年11月20日,思明区税务局发票申领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再升级,率先实现无盘领票功能。纳税人无需携带税控设备,即可使用发票申领自助办税终端自主申领增值税发票。
同时,发票申领自助终端实现一键验旧功能,未完成增值税发票验旧操作的纳税人,可使用该功能一次性验旧已开具的发票,并进行无税控盘领取增值税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