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3.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4.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
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6. 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
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7.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如果派遣的人员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那么派遣公司适用劳务派遣政策还是建筑服务政策?
答:适用劳务派遣政策。
8. 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和旅行社,情况一:一并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①如果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②如果不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发票有两种开具方法:
方法一:普通发票中管理费和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都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在增值税附表一按税率或征收率行填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方法二:普通发票中管理费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请问,按以上何种方法处理?
情况二: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方法一: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方法二:市局已明确,管理费部分开具专票,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普票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9. 劳务派遣服务是否适用差额征税规定?
答:适用。在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已明确。
1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于临时性业务收入可以代开发票,临时性业务如何进行界定,是否有次数和频率的规定。如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一年几次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答:无规定。
11. 有临时用工给单位提供劳务,如保洁、家政等,在用工单位给临时工支付报酬时,需要临时工提供发票,营改增之前,这部分发票都是在地税局代开,现营改增之后可否由国税局代开?这部分业务有的是偶然发生的,有的是经常性的,可否代开?如果可以代开,对于经常性的业务一年是否有次数的限制,比如一年几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2.财税[2016]47号中,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政策,可以扣除的项目中,包括“福利”,但未明确说明福利包括的具体项目。
答:纳税人在福利项目下核算的费用均可扣除。
13.对于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发商将小区的管理交给物业公司,其中包括停车场经营,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该停车场不属于文件中列举的“取得”的描述,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
答: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4.适用差额征税纳税人如何开票,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5.财税[2016]47号中,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时可选择的扣除项目包括福利,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时,未包含福利。
答: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概念,如何理解?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等各类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各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属于清包工方式。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及如何解决申报时出现的发票与申报不符的问题,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大连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申报时,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8.适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9.哪些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请明确
答:销售、出租不动产,房地产预收和结算发票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20.企业为某建筑公司代发工资,收取管理费,劳务人员是从市场临时找的,只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不缴纳各类保险,对于该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
答: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21.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征税,是否所有劳务派遣服务均按照差额征税处理?
答: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项目选择差额纳税,单独核算。
22.纳税人兼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动产租赁选择简易征收,物业管理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不动产租赁支出跟物业管理支出如何划分?哪些支出(保安、保洁、绿化、维修、自用水电)属于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答:按公式计算。
23.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
答:按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4.房地产企业5月1日后,将自建房屋(老项目)转作固定资产后用于出租,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
答: 可以。
25.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2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无产权的停车位,怎么计收入申报纳税,是否也区分新老项目呢?
答:无产权的停车位也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区分新老项目。
2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专票?比如: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承包收入100万元,分包部分40万元,是否按照100万元/(1+3%)*3%计算增值税额代开专票?
答: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包方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40)/(1+3%)*3%。
27.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若适用,简易征收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若为老房地产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9.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如5月1日收取物业费,开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企业没开具发票,也是全额缴纳增值税吗?还是可以分期进收入?
答: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30.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外购不动产(购置价款6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万元,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金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差额开票功能: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3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11%的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比如:某房地产企业老项目,收到预收款开具普票时,征收率栏是否选择5%,预缴税款时再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税款?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32.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按照2015年营业额确认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2015年含税营业额达到515万元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23号公告第二条执行。
33.营改增试点未达标纳税人,企业误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手续?(征管规范中无明确规定)
答:若是企业申报错误,则可以取消一般纳税人登记。
34.房地产企业公建对外出租,约定如下:租期为三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万,该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第一年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年底支付租金的当天;第一年不确认收入。
35.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答:不属于。
36.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之后又从相关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那么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怎么计算?企业取得土地时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是否允许计算扣除?
答: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不允许计算扣除。
37.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将建好的房屋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那么计算公式中“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是否减除该部分面积?
答:应当减除。
38.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到相关部门时是否视同销售?
答:不视同销售。
39.公办幼儿园营改增前使用教育局印发的《辽宁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收据》作为发票开具给每位家长,营改增后是否可继续沿用此收据?
答:可以沿用。
40.纳税人代理某大学进口设备,原地税所开发票分别显示代付货款、代理费,按照代理费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按全额记销售,但所进口设备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及关税,企业没有进项税可抵扣;如果仅开具代理费,因学校无进出口权,国外销售方无法开给学校。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并开具代理费发票。
41.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23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有模板?
答:《税务事项通知书》为通用文书。
42.企业2016.01.01开始新建不动产,截止4月30日已完工70%,5月1日后发生的用于本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是按照2年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性抵扣?
答:分期抵扣。
43.某企业租赁房产给大连医科大学和大连水产学院作为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学校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负责组织收缴公寓、食堂管理费,于当年九月底前一次性转给该企业,原营业税按照经营高校大学生公寓、食堂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否免征?
答:企业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44.土地价款是否包括契税和市政的配套费?
答:不包括。
45.假设政府毛地净挂,企业1000万竞拍,取得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后期政府支付返还款100万元,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1000万还是900万(1000-100=900)?
答:应当减除。
4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针对不动产没有取得房产证情况,对于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对于非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不动产转让合同上的不动产转让时间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属于老项目;按照产权实际变更时间确定。
47.企业咨询: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老合同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财税【2016】36号文件未予以明确。
答:可以开具。
48.企业询问:原在地税局收取保费时,在开具保费发票票面同时列示出代收车船税等相关信息。营改增后,总部反映收到相关文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的具体信息。企业询问是否可以按要求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答:备注栏应注明。
49.保险公司发生车险理赔时,先由客户垫付维修费,理赔手续办完后,将修车费打给客户,4S店将修车发票开给保险公司,造成票和资金流不一致,企业询问营改增后如何开票和处理?
答:若票和资金流不一致,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0.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代开专票,其他情况不得代开专票。
51.各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费是否可以采取原地税方法由各保险公司汇总代扣代缴,在哪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发票如何开具?
答: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汇总,按月或按季代扣代缴并由保险公司集中开具发票,代理人清单留存。
52.银行保险业在提供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时,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洗车卡、加油卡等业务,是否视同销售或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不视同销售,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53.中国人寿提出了以下问题,保险代理人中有两名是残疾人,在营改增之前,残疾人月佣金收入超过3万元起征点免营业税,当时地税局是将两名残疾人办成了个体工商户身份,并为其做了营业税免税备案。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附件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这两名残疾人如何在国税接受免税管理,是否也要参照地税的方法?
答:残疾人提供服务应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54. 劳务派遣差额部分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
55.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否属于差额征税?
答: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6.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何开票?
答:(1) 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按照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①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②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③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7. 物业公司向客户收取水电费,能否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
答: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58. 小规模建筑企业能否代开普通发票?
答:应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59. 出租不动产和物业写在一个合同里,是否要对全部合同金额开具外管证
答:不需要,仅对出租不动产部分开具即可。
60.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计税,如何开具专票?
答:劳务派遣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
61.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能否自行开具专票?
答:可以。
62.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额填税额还是销售额?
答:按照附表三要求填报。
63. 如果企业出售现房,收到20%的首付款,是否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还是直接按照5%缴纳?
答:只有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增值税。
64. 买房赠车位的情况,车位和房写在一张发票上,是否按照买一赠一分配金额,还是视同销售对车位部分另行缴税?
答:既不分摊,也不视同销售。
65. 为企业培训提供会议室(不组织培训)、住宿、餐饮等所有服务,按参加培训的人员的人头收取每人一定额度的固定费用,是否可以全部开培训费?应该怎样开具发票?如果全开培训费,对方取得后,餐饮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66. 为企业提供培训,被培训单位统一缴纳培训费用(包括培训和住宿),被培训人员单独缴纳餐饮费,但是培训单位是按人头统一收费的,只是被培训单位人为进行划分,可否都开具培训费发票?
答: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67. 建安企业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务,简易办法计税,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预缴时扣除分包款,总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开具?
答: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68. 大楼、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即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纳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的维修、维护等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应当根据当期的征免收入比例进行划分?
答:可以全额抵扣。
69. 4月30日前开工并且已经基本完工,5月1日后有少部分配套设施交由分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是否能一并认定为老项目?
答:可以。
70. 商用房屋出租,免租期是按照视同销售还是买一赠一?
答:免租期内不开发票,则不征税。
71. 旅店业长期包房业务是按住宿业还是不动产租赁业征税?
答:住宿业。
72. 劳务派遣差额部分的福利费包括哪些部分(是否按照会计标准确认)?
答:纳税人在福利项目下核算的费用均可扣除。
7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表填报和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如何处理?
答:补开发票,不需要申报。
74. 出售地下车库,没有产权,并且面积不准确的情况下,发票上如何写面积?
答:按实际收取金额开具发票。
75. 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税款,但是由于质量问题退房,经过修缮后将再次出售,由于目前地税退税困难,能否用已缴地税税款抵扣国税税款?
答:不可以。
76. 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已经开具预缴发票,尚未换成国税的大发票,现企业预缴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77. 保修期届满单独收取的延保费如何认定?
答:按照保修的标的物确定适用税率。
78. 劳务派遣差额计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79.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后不能当月取得尾款,是否连续几个月都将预缴税款放在分次预缴栏次中?次月报表中形成多缴怎么办?
答:结算尾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抵减。
80. 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分期交齐,欠缴部分相关部门要收取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扣除项?
答:若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则可以作为扣除项。
81. 个人代开讲课费普通发票,是应该按次判定起征点500元,还是按月度判定是否符合小微政策3万,还是按季度判定是否符合小微政策9万,判断代开时是否缴税?怎样判定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身份证信息还是可以以购劳务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答:自然人按照起征点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小微企业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82. 融资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但需要单独开展业务,能否享受差额征税?
答:不能享受。
83. 是否可以以不动产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是否按贷款征收增值税?
答:售后回租业务只适用于有形动产。
84. 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的本金是否还继续开具普通发票?
答:扣除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开具普票。
85. 对已经签订的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应该怎样计算纳税?
答:售后回租业务只适用于有形动产。
86. 保本理财怎样理解?正常通过网银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保本字样,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答:征税。
87. 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股权,后来由于上市等原因,在二级市场进项交易卖出,按什么缴税?是转让股票?还是股权转让免税?
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88. 个人或者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给房子了,货币性一次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缴纳?是否由国税征收?
答:不征收增值税。
89. 购车后,单次向4S店缴纳的延保费,按什么缴纳增值税?
答:按17%缴纳增值税。
90. 总包公司的是施工许可证在4月30日前取得,分包合同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商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
答:属于老项目。
91. 房地产企业将自建房屋转为自用或者租出,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60%和40%的比例抵扣?
答: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转为自用或者租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重复抵扣。
92. 差额征税,使用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全额数据。
答: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项目开出的专票为全额数据;差额开票、差额征税的项目开两张票。
93.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4月30日之前的出售房产按预收款开具了地税的发票或收据,并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涉及到部分尾款和结算款发票如何开具?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94.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长期(三年)的聘用协议书,聘用协议书中注明不承担社保、医保、及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形该个人营改增前一直到地税代开劳务费的发票。这种情形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到国税代开劳务费的增值税发票,如能代开,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个人可否可代开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9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无开票能力的,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应自行开具。
96. 建筑劳务公司的业务方式应归为劳务派遣还是建筑业中的建筑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的建筑劳务外包,是否是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答: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97. 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时享受小微,这部分已预缴税款是否可以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98.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月份先后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并分别开具了预收款发票和结算发票,纳税人是否仍应就预收款部分预缴增值税?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个月内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预收款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不用预缴?
答:不必预缴。
99. 小微企业免税的额度,是否应按不动产销售扣除差额后计算?
答:应按照扣除差额后的金额计算。
100. 个人劳务按次起征点有没有明确规定?
答:自然人按照起征点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小微企业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101. 房地产企业以甲供工程形式将工程包给建筑公司,并给建筑公司开材料费的发票,建筑公司再给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时候,这部分材料款如何开具发票?作为货物单独开17%的票?还是纳入建筑服务开11%的票?
答: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按11%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2. 建筑公司抵债房,未办理产权登记,在销售时按二手房交易处理吗?
答:房地产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建筑公司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
103.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对外经营租赁,怎样确定取得时间?按照竣工结算时间还是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间?
答: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间。
104. 转租不动产是否视同自有房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否以原始租赁合同为依据进行备案?
答: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属于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原始租赁合同为依据进行备案。
105. 同区不同街道的建筑劳务是否进行报验登记?
答:不进行报验登记。
106. 医院提供药品是否分别核算?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服务免税?
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并享受免税政策。
107.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是否代征地税税种?
答:不代征。
108.后期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在增值税和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
109. 如何定义不动产的改扩建超过原值的50%,是按企业账面新增的价值还是取得的相关发票?
答:按取得相关发票的金额计算。
110. 接上一题,改扩建的固定资产转为在建工程后,进项如何处理?
答:按照在建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111. 甲供材建筑劳务中的收入确认范围是哪些?材料款,施工安全费,保险费等如何处理?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材料按17%征税,建筑服务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执行。
112.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如应享受小微免税政策,是否退税?
答: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13. 房地产企业,预售时已在地税预缴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要开大票给个人,在开票系统中如何操作?需扣除的已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14. 集团企业以各异地经营的项目在银行开设账户,但项目的材料采购不能开给项目部,开票只能开给总公司,如果所有的资金都由总公司来支付,总公司资金流动压力过大;如果资金由各项目部支付,票流与资金流不符?
答:发票、货物流与资金流必须一致。
115.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出售签订的合同为出售使用权,能否按出租不动产核算?
答:按销售不动产核算。
116. 老的建筑安装企业的发生的铝合金门窗销售行为,2016年2月签订的合同当中分别注明销售和安装价款,是否能按照老政策分别缴纳11%和17%的增值税?还是以主营门窗销售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分别核算的,分别纳税。
117. 外地建安企业在哪里开外管证?
答:在外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外管证。
118. 企业同时有地税未用完的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地税发票可以用么?
答:不可以。
119. 已开预缴税款的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申报表什么时候申报?
答:次月申报。
120. 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未签订分包总合同,但是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签订比如打桩,管道铺设等部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能够比照老项目管理?
答:属于老项目。
121.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售款发票、结算发票,是否是六联专票、五联普票?
答:六联专票,三联普票。
122.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后,征期内如何申报,预收款发票填写栏次在哪一栏?
答: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23. 房地产企业开具尾款发票,如何纳税?
答:比照预收款的政策规定处理。
124.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原地税开具预收款票据,结算时开大票办理产权,营改增后怎么处理?
答:0503材料市局层面已给予了解答。
125. 自然人将自家住房房盖出租给移动通信建信号塔,属于出租不动产?
答:出租不动产。
126. (2016)14号公告中第五条(二),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税,而(2016)36号过渡文件3中只有免和不免(全额征税)的规定,具体怎样把握?
答:14号公告:个人转让住房差额征税—适用于北上广深的个人转让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大连不适用该差额征税规定。
127. 财税(2016)36号、(2016)18号公告中的“预收款方式销售”是指全额预收吗?
答:结算前收到的款项都属于预收款。
128. 营改增36号文过渡文件中规定了一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涉及所得税前扣除,应(取得)开具什么票据?
答:按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执行。
129. (2016)14、16号公告中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含”自建“,适用简易的时点怎样把握?是以开工时点还是完工时点?
答:开工时点。
130. 财税〔2016〕46号 第三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普兰店区是否适用简易?
答:不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31. (2016)14号公告中转让不动产的预缴时限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把握?
答:按照预缴税款凭证注明的缴款时限缴纳。
132. (2016)16号公告中第六条:预缴税款在取得租金的次月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具体怎样把握?如果按取得租金的次月,和《实施办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会产生滞后冲突?
答:次月申报;不存在冲突。
133. (2016)23公告第三条(七)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涉及申报比对,需要备案?如何证明该笔试点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134. 假如企业销售总价50万元,分5次付款,每次10万元,可以理解为前4次都是预收?
答:按现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35. (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问题:许多企业合同中往往明确要在“甲方(对方)确认”后才能结算付款,但确认时间不一定多长,怎样把握?
答: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
136.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时点问题:可抵扣项目转不可抵,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已抵扣时,从未抵扣进项中扣除不可抵之后剩余的部分,是在项目变更用途当期直接抵扣,还是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答:第13个月。
137.房地产企业每天都有预收款,预缴申报表每天都要填写吗?
答:次月申报缴纳。
138.建筑安装企业在异地预缴税款,但是需要自开票,如何确保纳税人在施工地预缴?
答:未在施工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13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差额开票,在附表一中如何申报?
答: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40. 房地产企业以自建的老项目转为固定资产,办理过户时间为2016年5月以后,如果以后再销售或者租赁,是否可以按照老项目办理?
答:属于老项目。
141. 企业将租入的不动产(营改增前取得的)再转租出去,转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吗?
答: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视为属于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42. 房地产老项目预收款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票,现在开具普票,申报表如何处理?
答:不需要申报。
143. 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已缴税款,未开票,现到国税代开发票,如何能证明该笔完税证所对应的发票是否已在地税代开呢?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144. 建筑企业有不同老项目,是否可以分开选择计税方法?
答:可以分开选择计税方法。
145. 5月1日前已经营业税未开票的,到国税补开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如何证明该税票就是开票项目?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146. 某公司在小区铺设宽带网络(此时移动公司不付钱,产权归该公司),与移动公司合作,移动公司收取的宽带费60%分给该企业,该企业属于什么行业?有形动产租赁、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答:有形动产租赁。
147.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售款开票后如何申报?
答: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48. 劳务派遣企业适用差额征税的的,用专票开服务费,普票开具的税率为0的代垫工资、福利费发票如何申报?
答:劳务派遣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49. 在地税局已经缴纳税款尚未开票的,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票如何申报?
答:不需要申报。
150. 《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对此项规定,我县农商行要求按季申报,但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涉及到纳税人按月抄报税问题,是否允许纳税人按季申报?
答:可按季申报,按季抄报税。
15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屋价值10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首付20万元,2016年5月后办贷款完毕,交上了余下的80万元,企业开全额发票给纳税人,是否差额征税?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52. 4月30日前销售不动产,原在地税开部分发票,5月1日后又交款,发票如何开具,纳税义务如何界定?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53.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应差额征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以及收取的手续费,应该如何开票,金额如何填写?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54. 异地销售房产,是否需要为企业开具外管证?
答:需要。
155.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的发票,5月1日补开的发票可在国税机关开具普票,那开具普票需要提供手续或证明?地税机关反映,完税凭证不足以证明是具体哪笔业务。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地税局完税凭证。
156. 营改增前发生的货物、服务、不动产采购业务,营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答:不可以。
157. 关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如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同金额1亿元,合同注明“甲供材”,注明建筑服务费用是5000万,那么建筑企业收入确认是1亿还是5000万?
答:分别核算的,分别纳税。
158. 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答:符合。
159.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已经在地税预缴营业税,在开具结算发票时应如何缴税?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60. 在地税存在欠税,停供发票,国税应如何控制其发票?
答:由地税负责清缴欠税。
161. 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合同注明的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前,且企业已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部分已经开票缴税,现企业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按照文件要求应该先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老项目。
来源:明白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