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实务中也呈现出很多问题。
“是不是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列支?”“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可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做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正常费用中列支或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来扣除。专家提醒大家。
福利费的定义以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
专家根据税法作出解读,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费用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税前扣除再使用,因此,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而现行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限制比例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专家认为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以何种单据作为福利费列支和税前扣除时的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即使没有发票也都可以支付和扣除。
支付的福利费用于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的,如购买用于节日发放的物品,内设福利部门购买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维修费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发票为支付凭证。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则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专家作出解释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交通补贴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不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为个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福利费开支及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甚至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
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既不能随意调整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也不得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防止因不规范列支和扣除而招致税务风险发生。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情形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与定额征收两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通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纳税人对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两者中有任何一项不能准确核算时,将被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专家举例说明:
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核定应纳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假如某企业2013年实现收入150万元,成本费用13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10%。如果收入核算准确,成本费用核算不准,则以收入为基数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0×10%×25%=3.75(万元);如果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准确,收入核算不准,则以成本费用为基数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0÷(1-10%)×10%×25%=3.61(万元)。如果收入、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可采用定额征收方法来核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假如核定4万元,则每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
核定征收期间企业的涉税风险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需要注意对收入总额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对此,汇算清缴时应兼顾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核定征收期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对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因此,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不能享受具体的税收优惠。如A企业2009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对外咨询收入10万元没有申报,年终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0)×10%×25%=5.25(万元),扣除平时预缴200×10%×25%=5(万元),尚应补缴5.25-5=0.25(万元)。A公司虽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10)×10%=21(万元),此项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由于实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优惠。
因企业对核定政策理解不够,往往用当年利润弥补上期亏损,形成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这两种方式适用的环境和享受的税收待遇截然不同。企业应准确、全面地理解核定征收相关规定,以减少涉税风险。专家提醒大家注意税收陷阱。
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虽然达到了共同使用、互利双赢的目的,但是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支付修建道路的资金,对企业将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却极为不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之规定,企业赞助支出的费用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必然无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专家提醒企业之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是因为这部分资金支出并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尽管企业对修建的道路也可以使用,这似乎与企业的经营也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税法的角度上看,道路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本企业,这些赞助支出仍然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
优化合作方式实现税前扣除
专家提示企业要想在税前能够扣除这些费用支出,就必须放弃采取赞助的形式修建道路,而应当与其它建设方进行协商,采取更加有利的方案修建道路:一是企业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自主负责建设其中一定路段的道路,这样企业对自主修建的那一段道路拥有了完全的所有权,企业就可以将建设道路的支出最终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然后通过每年的计提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其中的费用;二是通过共同出资、共同建设道路,使企业成为共同建设道路的主办方之一,这样企业就可以对修建的道路拥有一定股份的所有权,企业将建设道路的支出最终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然后通过每年的计提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发生的费用。
如此筹划修建道路的支出,一是可以规避赞助支出的属性,避免了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支出的问题;二是企业建设的道路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对建设道路发生的支出就能资本化,然后每年就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将折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终能够按照折旧年限将修建道路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从而到达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三是今后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后续还要对道路不定期维修,因此企业可能在以后还会发生用于维修道路的支出,如果当初采取赞助的形式修建道路,这些维修道路的费用仍然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如果采取自主修建道路形式,这些修建的道路就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今后一旦需要再次发生维修道路的支出,也就不再通过赞助的形式,而是属于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维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维修道路的费用。
代收款项业务分拆
根据专家对房地产企业的了解到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而此时,如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代收款项让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收取就可达到节税目的。因为物业管理属于服务行业,而代收款项这种行为属于服务行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缴纳营业税,只是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