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钟斐、高其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竞拍取得10000平方米需拆迁安置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某项目(新项目),规划总可售建筑面积 24000平方米,其中12000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拆一还一”面积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出售;拆迁还原户超面积按6000元/平方米出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共计5200万元(含税)。次年完工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共计6000万元。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时,收到补价500万元,支付补价1300万元。假定,其他房产尚未销售,同类非安置房市场卖价为8000元/平方米。
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1.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单位:万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6000
银行存款 500(收到补价)
贷:应付账款 4700
预收账款 500(收到补价)
银行存款 1300(支付补价)
2.完工交付
借:应付账款 4700
预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684.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5.32
拆迁补偿费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作为土地价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的差额计税方法计算并从销售额中扣除。
众所周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就免税而言,增值税差额纳税的目的在于:避免在上一环节免征的增值税的在下一环节补征。但差额纳税必需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
合法有效凭证的判定
对于合法有效凭证判定问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的规定来判定。
财税〔2016〕140号文件发布后,合法有效凭证中增加了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即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因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提供上述拆迁补偿费用材料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也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如果案例中支付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6000万元相关凭证关符合上述条件。
当期允许扣除的拆迁补偿费=(12000÷24000)×6000=3000(万元)。
可抵减的销项税额(拆迁补偿费)=3000÷(1+11%)×11%=297.3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97.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97.30
安置房价格明显偏低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拆迁补偿费用扣除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而财税〔2016〕140号文件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条款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6年5月1日~2016年11月30日,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允许扣除的拆迁补偿费用未扣除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可抵减的销项税额,并于2016年12月一次性计入即可。
附:近期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课程安排
8月31-9月1日 深圳:增值税严征管体制下房地产企业全盘财税核算再造与实务操作应用研讨会
9月2-3日 长春:增值税模式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程各个不同阶段税收风险管控筹划新思路及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9月2-3日 青岛:金税三期严监控下的房地产企业三大核心税种高发涉税风险破解
9月15-16日 成都:“互联网+税务”时代暨增值税模式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程各阶段税收风险管控筹划新思路研讨会
9月22-23日 南京:增值税时代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技巧暨成本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