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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近日,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2月申报期在延长到24号的基础上,可申请再延期!

延期申报申请可网上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一、具体流程如下:

大家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和登陆密码,进入系统主界面,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二、办理所需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代理人身份证件(属代理的提供)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电子税务局“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0-2-17 2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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