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友刚
一、土地价款如何扣除?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6第18号公告: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本条要注意的关键词是“对应”,隐含了两层意思:
①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扣,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认,逐步扣除。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土地价款按照销售进度,在不同的纳税期分期扣除,是“卖一套房,扣一笔与之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②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对于房地产老项目,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5 月1 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也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山东口径。海南同山东口径,一字不差,涉嫌抄袭(∩_∩)O哈哈~)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河北口径)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备注: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湖北口径)
5、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广东国税)
答: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
6、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广东国税)
二、总公司名义拿地,分公司开发土地如何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青岛口径)【房企财税微信:13718601312 】
三、以土地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深圳)
2、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河北口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注:36号文对无形资产的注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