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因财政部刘昆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而再次为社会各方关注和热议。虽然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未对此修正案提请表决,但中国个税在“税收法定”轨道上正面临即将推出的新一轮重大改革举措,则是非常明显的态势。
税收可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个人所得税是十分典型的直接税,在现代社会中,其功能受到高度重视。所谓直接税,属于其税收负担不可以或很难转嫁,谁交了就是谁承担的税种。与间接税相比,这方面的特征迥异:比如近年“营改增”改革中,宣传上给出的基本概念是减轻企业负担,但其实是企业在增值税税率降低以后,于竞争中他们还要比拼,看谁能更多地把这个税负,转到最终消费者那里去。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增值税等流转税(即对流转额征的税),其很大一部分税负归宿,不是落在企业那里,而是落在了最终消费者头上。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则没有这样的问题,税对谁征,税负就是由谁负担了。
由此可知,个税这样的直接税,在发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以使政府得以履行职能的同时,还势必要更多地发挥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防抑“两极分化”这种再分配功能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已近40年,居民收入水平在这一“富起来”的时代不断上升,而收入差距也明显扩大,进而发展到差距过大状态(基尼系数已多年高居0.47左右的水平),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积累了不容忽视的收入差距矛盾,客观上迫切需要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更好、更有效地充当“抽肥”的再分配手段,而后可经预算程序“补瘦”,以增进社会和谐,促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化解收入悬殊引发的矛盾。
要达此意愿,我们就必须正视和注重个税在现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通过“税收法定”之路,来推进中国个人所得税这一重要税种的所需改革。概括地说,我国现行个税在制度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言以蔽之,是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来发挥个税应有功能。具体地说,一是这种将个人所得分为正面列举11个征税项目、适用不同计税办法的分类计征税制,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来涵盖各种收入方式,并容易为避税留下漏洞;二是税率结构复杂,最有调节力度的是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薪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而对金融资产收入等非劳动性收入却无超额累进调节机制,这与“应对勤劳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勤劳所得课以重税”的原则相悖,成为对劳动性收入的歧视和对辛勤劳动的某种压抑机制;三是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没有随物价变化的指数化调整机制,久已成为社会诟病的一大热点;四是没有对于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支出项目(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支出等)作专项扣除,明显影响税负与家庭实际负担能力的适应性;五是征管模式和体系不健全,除对于工薪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征管效率最高之外,其他方面总体而言已显著落后于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税收不是万能的,但中国走向现代化,不建立现代税制,不在直接税方面形成具有现代化特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又是万万不能的。个税改革多年来已被中央反复强调,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又再次强调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指明了在改革中使我国个人所得税走向现代化的前进方向。
(作者: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经济日报》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