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我们房地产公司一期项目选择是简易征收方式,今天税管员说:“你们一期选择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明年你们二期开工,如果二期项目建设想申请一般计税怕是难实现,不能抵扣专票,因为36个月不能变更计税方式。“ 我想请教老师:税管员说法是否合理?
2.如果二期可以申请一般计税,现在一期属于老项目,购买相关产品时:是否要求开专票,待留底新项目抵扣呢?
专家回复: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同时,新老项目的计税方式只是针对项目而言,是一般纳税人的不同项目之间的核算,老项目决算完毕,就不再适用简易方式纳税,与36个月的期限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影响新项目的一般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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