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宁静致远财税 作者:张友刚
一、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房地产企业买房送家电比照此办理,不视同销售。
二、关于企业购买保洁服务,取得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保洁服务,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购买保洁、绿化、保安服务,只要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都可以抵扣。
三、关于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税增值税。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此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小区如果是地热井供暖,财税[2016]94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分公司是否允许扣除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可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开具发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中不得开具发票规定废止。【房企财税微信:13718601312】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七、关于企业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票问题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思考:营改增之前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办理房产证。营改增之后更名的是不是有办法了?
八、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前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如期间费用涉及进项税额无法划分也按照本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之和计算。剩余建设规模是指尚未交付(或转为固定资产)的开发产品建设规模。
十、关于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分摊进项税。
十一、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老带新”奖励费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三、关于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发票开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发票开具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房企财税微信:13718601312】
售卡方和支付机构销售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以及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充值业务,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执行。销售成品油纳税人售卖加油卡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三条关于“关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思考:
1、商业预付卡与加油卡适用不同的规定,虽然都属于预存卡性质。
2、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四、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十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选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绿化种植土”参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十六、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收取的水费全额选择3%征收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七条相关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的规定废止。
思考:
1、 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 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
4、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收取的水费全额选择3%征收率
十七、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预收租金收入跨2017年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2017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收入可享受小微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后的租金收入可享受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未达到2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相关优惠政策调整后,按调整后的时间标准执行。
2018年1月1日后免征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符合当前国家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