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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类型口罩采购发放,会计该如何做账?

会计人眼中的口罩不仅仅是口罩,它更是一行行会计分录,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1. 疫情期间,公司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采购了一批N95口罩配发给职工上班时候佩戴使用。

会计核算,公司发放给员工上班时间佩戴的口罩自然也是企业生产经营开支的一部分,那口罩在核算时候到底是计入福利费还是劳保费?

建议计入劳动保护费,因为这样从税收角度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有利的。

劳动保护支出范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相关规定,公司集中采购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可以作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疫情之下为了保证职工安全,给职工发的口罩是为了职工特殊环境下作业而开支的,这种情况,财务部计入劳动保护费是符合实际的。

借:管理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公司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准备采购了一批N95口罩发给职工上班时候佩戴使用,但是口罩脱销,公司也买不到口罩,所以,每人每月补贴200块钱,让员工自行购买并佩戴口罩上班。

很显然,现金补助方式的开支就不符合劳动保护费的核算规定。这种情况下,核算建议计入职工福利费。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即《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会计核算上做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增值税:不涉及

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即《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标准进行。

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现金形式的口罩补贴如果税局没有针对性出台免税政策则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月份并入工资表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对于捐赠企业而言,发生捐赠业务应当分为视同销售和公益性捐赠处理。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18〕15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公司也没有途径采购口罩等物资,直接捐赠现金。
某公司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捐赠××万元现金,用于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不涉及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所得税,不涉及视同销售问题。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18〕15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0-2-19 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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