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价值中国 作者:王家春
一、搞清楚万能险与公募基金及传统险在性质上的异同很有必要。
万能险是国内外常见的保险品种,之所以称为“万能”是其有保障与投资两种功能,且交费灵活。它属于保险机构的一种表内负债,依托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而发行。而公募基金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表内负债,也不依托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偿付能力。法理上,百姓购买万能险是购买一种资产,但认购公募基金是其现金资产管理权的托付。
换个角度,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是为了获取利差,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产品只是为了获取管理费。由于存在这些差异,万能险产品和公募基金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
从资产配置角度看,万能险与传统险没有区别,都是按照监管规定要求配置于债券、股票、基金、其他金融产品等资产类别。在偿付能力监管等方面,万能险也没有特殊之处。所以,在关注保险资金投资时,过度关注万能险是不必要的。
二、保险机构进行并购式投资是否审慎稳健,应以其整体资产负债结构来观察,不能仅仅盯住多少资金来自万能险这个局部。
目前,有些人的观点认为“万能险期限较短,不适宜投资长期股权”。我认为这样的观点不够严谨。一个公司的某一项投资是否审慎,应该从其资产负债整体结构来观察,不能把某一项负债期限的长短作为主要依据。
三、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后行使投票权是股权内在属性决定的。
投票权是普通股本身固有的属性。如果公司A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购资金中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你说并购完成后A公司有没有投票权?显然是有的。不能因为它的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就没有投票权。投票权来自于普通股权,有普通股权就有投票权。至于投票权有多大,这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及被收购公司的章程决定的,与收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没有直接关系。我觉得,资本市场很多问题原本并不复杂,都是被吵吵嚷嚷给搞乱了。
万能险属于保险机构负债的一部分,和刚才讲的A公司的银行贷款一样,本质上都是负债。夸大万能险资金特性,进而否定保险机构以万能险资金进行并购式投资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权利,这是不符合法理的。
四、保险机构进行并购式股权投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保险业投资意识的觉醒与投资模式的提升。
公募基金持有某一只股票有比例限制,这是其性质决定的。保险机构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并购,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是由保险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实际上,作为保险投资的典范,巴菲特的权益投资的主要模式就是并购;正因为如此,他把保险资金的特点与优势发挥到了极致相比之下,中国保险业的并购式投资意识近两年刚刚觉醒;此类投资不是多了,而是在广度与深度上远远不够。如果一直停留于高度分散的权益投资模式,那么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只能算是“大散户”。规模越大的保险机构,越有必要加强并购式投资。在并购式投资模式下,如果选择的对象适当,一方面,保险机构在其负债业务方面可以与被并购方形成战略协同;另一方面,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之间有可能在资金运用与资本补充等方面形成共赢。
同时,通过并购估值合理的稳定成长型企业并影响其资本扩张与分红政策,有利于保险机构形成资产收益覆盖负债成本的良性局面。
从更高的层面看,保险机构并购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是保险业在为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本的良性表现形式,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也有利于提高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和稳定性,相应抑制市场上的过度投机。
五、相关保险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式投资,在其自身的主观角度可能出于理性,至于是否真正达到了理性,这是其专业判断与决策能力问题,不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模式问题。
去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并购式投资较为活跃,包括宝能并购万科在内,我个人认为,这些保险机构的并购行为有其自身的战略考量。万科这个公司,过去十多年是一家比较优秀的成长型公司;目前公司帐上有几百亿现金,负债率也比较低。未来几年,如果房地产市场周期不形成大拐点,那么,宝能对万科的并购,有可能形成共赢。这场并购的关键问题,不在于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本身,而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并购方对房地产市场周期的判断是否过于乐观,并购方负债扩张过程是否完全规范,并购方在行使其股东权利等方面是否审慎、合规。当然,并购对象的管理层对并购行为以及并购方行使股东权利所作出的反应是否合规、合理,也是一个问题。
六、需要正确引导公众对保险投资的认识,理性看待险资的权益类投资。
中国保险资金合法地投资于股票市场只有十多年时间,这是一个很短的历史。同时,A股市场以及其中大部分投资者也不够成熟,在宝能并购万科这一事件中,许多股民的反应体现了这一点。相关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加强投资者教育,还有很多事要做,很长的路要走。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各种言论与信息充斥于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普通民众与投资者难以辨别真假对错。相关各方利用互联网加强投资者教育非常必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