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家每日关注的焦点为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在此特殊时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疫情防控做好保障工作。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下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9号文件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3项优惠政策,我们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以下4点:
1.该文件中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有限定条件: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包括对疫情期间使用的医疗防护服、设备、N95口罩、护目镜等防控药物及防疫器材领域的生产企业。
2.该文件中对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单位价值无限制。
3.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设备必须是疫情期间“新”购置的,企业原有设备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该项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是关键: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二、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需要注意以下2点:
1.计算收入比例时,不包含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2.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需要注意以下3点:
1.企业享受该项捐赠优惠政策时,无扣除比例限制,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
2.企业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以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在税前扣除且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且自行留存备查。
3.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以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来源:财税聚焦;作者:焦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