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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从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专票自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划重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0-1-10 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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