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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国税局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来源:福建厦门国税局   作者:厦门国税纳税服务处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造BRT(快速公交专用道)工程,工程项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个区,共20多个站点。企业的工程款统一结算,目前无法划分各个区具体收入多少,这种情况在劳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允许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不便,经与财政局协商,所有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统一调整至直属税务分局管征,发生跨区建筑安装服务不再实行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4、建筑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多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可以分别核算),那么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项目还是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5、自建不动产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终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进项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企财税微信:13718601312 】

自建属于上述规定的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因此,如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6、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7、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没有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8、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9、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在地税办理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营改增后是否还要来国税重新办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因此,如果在地税办理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还在有效期内,则不需要重新办理。如果已过有效期,则需要重新在国税机关办理。


10、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属于5月1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月1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由于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书,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也可以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1、营改增之前收到的分包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五月一日以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2、简易征收开具的专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简易征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13、简易征税的老项目,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简易征税的老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4、营改增后停车费的使用税率?

答:停车费属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一般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差额征税的老项目,怎么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6、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三大条第11小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17、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18、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况可以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旦选择,36个月不能更改。可以开具专票。【加微信:13718601312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19、建安企业,项目金额超过三十万,营改增之前是要在地税进行备案的,那么营改增之后来了国税还需要做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若有老项目要享受简易征收优惠政策的是需要带上两份一般纳税人享受简易征收备案表和项目清单来柜台做备案。但是若是跨区经营,则需要开具电子外管证进行预缴,跨省市需要开具纸质外管证进行预缴,没跨区的则可以直接正常申报纳税。


20、建安企业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建安公司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16-10-18 21: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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