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甲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0日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受让合同,受让A地块土地面积30万平米,支付土地出让金9.99亿元,取得合法财政票据。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90000
应交税费——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9900
贷:银行存款 99900
2、甲公司2016年8月启动开发A地块,商品房可售建筑面积36万平米。2018年5月预售商品房12万平米,取得预售房款13.32亿元,应预缴增值税=133200÷1.11×3%=36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133200
贷:预收账款 133200
②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600
贷:银行存款 3600
3、甲公司2018年5月预售的商品房于2019年6月交付业主,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申报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3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00
②抵减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300
贷:应交税费——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3300
注:扣除土地价款=(12÷36)×9.99=3.33亿元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33÷1.11×11%=0.33亿元
③抵减预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6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600
作者:段 晖 吴晓峰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地税局
【相关链接】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营改增”老板及各部门高层与财务人员全方位管控应对和财税核算实操演练(沈阳)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下工程管理操作:变更、 签证、索赔、价款调整四大痛点破解实战(北京)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政策执行中争议问题解析与风险提示及节税方略(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