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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商标管理规定

1.商标管理总则
1.1  商标管理的目标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KAIJIELIXXX”(含图形)主注册商标及附属注册商标的管理,通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策略,正确宣传、依法保护、充分运用商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大做响“KAIJIELIXXX”品牌,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并争创“KAIJIELIXXX”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1.2  商标管理的策略
1.2.1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1.2.2  确保集团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
1.2.3  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
1.2.4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1.2.5  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
1.2.6  确保商品服务信誉;
1.2.7  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
1.2.8  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KAIJIELIXXX”(含图形)主注册商标及附属注册商标的的注册、保管、使用、印制、保护、推广、应用、变更、许可、续展等各方面管理。
2.商标管理职能
2.1  集团公司成立“XXX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品牌办”),其职责是:
2.1.1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1.2  拟定XXX创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1.3  负责集团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2.1.4  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2.1.5  组织开展打假维权工作,处理商标争议异议及侵权案件;
2.1.6  审核品牌宣传方案;
2.1.7  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2.1.8  指导、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2.1.9  指导、监督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做好著名商标、省名牌的争创工作;
2.1.10  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2.1.11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2.1.12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2.2  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职责:
2.2.1  负有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2.2  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2.2.3  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2.2.4  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对集团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2.2.5  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设立商标管理员。
2.3  集团公司将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2.2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3.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3.1  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品牌办申报商标注册。
3.2  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3.2.1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向品牌办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3.2.2  检索  品牌办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向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2.3  注册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名称检索结果,明确向品牌办提请注册
商标,由品牌办对申报文件(含商标图样)进行复核后报请总裁批示。获同意后,品牌办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品牌办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3.3  品牌办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3.4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在初始设计及注册时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3.5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集团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3.6  各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经品牌办会核报请总裁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品牌办备案。
3.7  商标的补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
3.7.1  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集团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品牌办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
3.7.2  异议:品牌办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并送交品牌办,品牌办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集团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集团公司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二是他人对我集团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集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3.7.3 复审:品牌办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集团公司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品牌办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3.7.4  争议: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一年,品牌办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3.7.5  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集团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品牌办组织辖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集团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品牌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3.7.6  再复审:集团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3.7.7  变更:集团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3.7.8  续展: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3.8  商标的信息处理
品牌办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或与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包括聘为品牌顾问单位),及时发现与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品牌办将通过企业的内部刊物、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3.9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3.9.1  品牌办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集团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3.9.2  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集团公司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商明确。
3.9.3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与第三人发生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3.9.4  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4.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4.1  商标的使用要求
4.1.1  使用集团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
4.1.2  在使用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1.3  使用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4.2  商标的许可使用
4.2.1  集团公司是集团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集团公司和其下属各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4.2.2  集团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子公司、各关联企业需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4.2.3  集团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
4.2.4  对拟使用集团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4.2.4.1 由拟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4.2.4.2  集团品牌办对拟使用集团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4.2.4.3  草拟后的合同应按照《合同管理规定》会签;
4.2.4.4  由有关业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
4.2.4.5  由被许可方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工商部门存查;
4.2.4.6  由品牌办在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
4.2.5  合同文本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的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4.2.6  对拟被许可方的审查内容包括:注册情况、资金状况、资信情况、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近一年的产品质量数据。在达到集团公司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2.7  公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经办商标许可使用的业务部门应经常对许可使用商标的厂家的出厂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向地市级以上的政府质检部门咨询其质量状况。
4.2.8  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商标的资格。
4.3  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
4.3.1  向品牌办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书面申请;
4.3.2  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
4.3.3  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3.4  每年1月份向品牌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合同的履行情况;
4.3.5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品牌办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
4.3.6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4  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
品牌办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4.4.1  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4.4.2  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4.4.3  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4.5  商标在使用中的基础管理
4.5.1  凡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经营部门和企业,应设兼职岗位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
4.5.1.1  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
4.5.1.2  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
4.5.1.3  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
4.5.1.4  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4.5.1.5  该产品在市场的销售规模;
4.5.1.6  该产品在市场的主要销售对象;
4.5.1.7  该产品的价格变动记录、省级市场价格差异;
4.5.1.8  该产品在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的推广费用;
4.5.1.9  该产品在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4.5.2  统计工作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份将统计结果报送品牌办。
5.商标标识的印制
5.1  集团公司业务部门是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归口责任部门,其职能是:
5.1.1  对各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提出印制的商标标识申请进行审核;
5.1.2  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5.1.3  负责配合执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部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5.1.4  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5.1.5  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负有责任。
5.1.6  需经审核方可印制的商标标识包括:外包装、说明书、铭牌、标签、合格证、赠品及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其它物品。
5.1.7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其商标标识印制由集团公司业务部负责。确需由被许可方负责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义务和责任。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承担标识印制的相应职责。
5.1.8  凡许可使用、授权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在每一种不同的标识印制前,其图样都必须取得集团公司许可。业务部门应对标识印制后的样板进行复核。
5.1.9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商标的档案管理
6.1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6.2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商标名称的选择;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资料;广告;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单据;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6.3  各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费用的子目录,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至品牌办。
6.4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以便于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和营销战略。
7.宣传广告与商标的评估管理
7.1  集团公司每年保持一定的宣传广告投入,由品牌办会同贸易部拟订宣传广告方案及预算
7.2  宣传广告方式有:参加国内外展销、新产品发布会、订货会、户外广告、媒体广告、行业及专业学术期刊杂志、行(商)会会议赞助协办、公益活动赞助、举办学术交流,等。
7.3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使用价值,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的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7.4.1  有偿许可使用;
7.4.2  以商标权投资;
7.4.3  转让商标;
7.4.4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7.5  商标的评估应委托有商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7.6  在发生对集团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8.商标的保护
8.1  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在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集团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8.2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8.3  设立奖励基金,对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打假维权等工作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鼓励各部门、各公司多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打假维权工作,并按个案成立专案小组:
8.3.1  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成功,集团予以10万元总额奖励。
8.3.2  打假取得成效的,按个案对提供信息的人员(含企业外部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专案小组按案件效益的30%给予总额奖励。
9、附则
9.1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集团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9.2  本规定由品牌办负责解释。
9.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4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18-4-23 2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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