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了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1.3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
2.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2.1 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2.2 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部,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各公司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2.3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3.1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3.2 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2.3.3 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录、统计、保管、跟踪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公司对各类合同的统一编号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2.3.4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3.5 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2.4 每一份合同须由集团公司总裁、集团各部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总经理确定主要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工作。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3.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3.1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1.1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3.1.2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3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4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承造、承建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置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3.1.5 具体履约信用:在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3.2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验核。
3.3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出合法、真实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担保的,其担保人必须是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第3.1的规定进行审查。
3.4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织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3.5 集团公司及有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集团公司法务专员、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3.6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适用。
3.7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代替合同。
3.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3.9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3.9.1 担保合同。
3.9.2 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9.3 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3.9.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3.9.5 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3.10 合同的起草应由乙方或以乙方为主承担,合同语言表述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门条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凡公司领导认为属重大合同的,必须由己方起草。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
3.11 合同中应力争纠纷发生时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12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3.12.1 合同签约方为法人的,写明法人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约方为自然人,写明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
3.12.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12.3 标的。
3.12.4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3.12.5 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3.12.6 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3.12.7 争议解决方式。
3.12.8 违约责任。
3.12.9 变更或解除条件;
3.12.10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3.12.11 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3.12.12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3.12.13 约定的联系方式;
3.12.14 附件名称;
3.12.15 签约的地点、日期;
3.12.16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3.12.17 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12.18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签章。
3.12.19 涉外合同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3.13 严禁任何人在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上盖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3.14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法事专员,由法务专员或公司领导确定会签部门及合同返回时间,法务专员在综合会签部门意见上签注意见后送分管领导审定。
3.15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3.16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应包括:
3.16.1 合同的经济性:
3.16.1.1 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3.16.1.2 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16.1.3 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3.16.2 合同的技术性:
3.16.2.1 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3.16.2.2 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16.2.3 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16.3 合同的可行性:
3.16.3.1 整体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3.16.3.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16.3.3 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3.16.3.4 具有可操作性。
3.16.4 合同的安全性:
3.16.4.1 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3.16.4.2 无损害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3.16.4.3 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3.17 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应包括:
3.17.1 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3.17.1.1 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3.17.1.2 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17.1.3 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17.2 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3.17.2.1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3.17.2.2 资金结算、发票取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17.2.3 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17.3 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3.17.4 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3.18 法务专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应包括:
3.18.1 合法性
3.18.1.1 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8.1.2 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3.18.1.3 形式合法。
3.18.1.4 签约程序合法。
3.18.2 严密性:
3.18.1.1 条款齐备、完整。
3.18.1.2 文字清楚准确。
3.18.2.3 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3.18.2.4 相应手续完备。
3.18.2.5 相关附件完备。
3.18.2.6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18.3 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3.18.3.1 承办人无误。
3.18.3.2 符合规定程序。
3.18.3.3 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3.18.3.4 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3.18.4 法务专员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19 集团公司实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凡集团公司领导认为重大合同且有必要专题审议的,由承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合同的审核意见。
3.20 如出现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可采取特殊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并予以签章。
3.21 法务专员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3.22 有关审核部门应当及时、高效地在规定的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草案的审核工作。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人声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该部门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审核部门必须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总裁报告原因。
3.23 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回修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3.24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3.25 法务专员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合同修订稿,并将审核意见书连同合同修订稿交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合同修订稿送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审核意见书及合同修订稿送法务专员核对后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裁批准。
3.26 集团公司总裁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文本上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批示意见。
3.27 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法务专员审查被委托人资格。
3.28 集团公司的各职能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以有关职能业务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总裁书面授权。
3.29 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30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4.合同的履行
4.1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适当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4.2 严格执行合同承办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必须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馈并提出解决办法。公司合同承办人变更时应严格办理移交手续才能离岗。
4.3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
件须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务专员审核、备案。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4.4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的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任何遗留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填写合同完毕报告表,由分管领导核准认可。该报告表与合同一并送法务专员归档一份。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5.2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做出。
5.3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5.4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6.2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行政部法务专员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6.2.1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
视听材料等。
6.2.2 送货、提货、托收的凭证,有关的票据、票证。
6.2.3 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6.2.4 证人证言。
6.2.5 其他有关材料(如对方的注册资本、银行帐号以及财产状况等)。
6.2.6 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告行政部法务专员备案。
6.4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与行政部法务专员协商确定代理人
诉讼方案等,并向总裁报告。
6.5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6.6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行政部法务专员应对执行中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执行完毕的合同应移交档案室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6.6.1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放记录。
6.6.2 承办人登记。
6.6.3 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6.6.4 履行情况记载。
6.6.5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6.7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时,承办人应及时与行政部法务专员协商并经总裁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奖与惩
7.1 集团公司行政部法务专员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2 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7.3.2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7.3.3 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7.3.4 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7.3.5 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7.3.6 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7.3.7 提供虚假资料的。
7.3.8 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7.3.9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7.3.10 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3.11 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7.3.12 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7.3.13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7.3.14 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7.3.15 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7.4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触犯刑法规定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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