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保护集团公司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过程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和各种灾害性事故(包括消防、防台、防洪、防毒、防爆等)的发生,保证员工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1.2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
2.组织机构
2.1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和处理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安委会主任:集团公司总裁
安委会副主任:集团公司副总裁
安委会成员:集团各部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总经理
2.2 集团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行政部为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行政部总经理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
2.3 集团下属各公司总经理同时为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是各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1 集团公司安委会职责:
3.1.1 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3.1.2 制定与各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作为对各下属公司经营班子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3.1.3 指导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1.4 研究分析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3.1.5 协调解决处理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安全有关问题。
3.2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总经理职责:
3.2.1 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部门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工作实行重点管理,严防出现安全事故。
3.2.2 从本部门职能、业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的环节提出建议、采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人员责任,严防出现安全事故。
3.2.3 处理安全事故,承担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3 集团下属各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责任
3.3.1 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
3.3.2 结合本公司具体生产经营工作情况,确定专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3.3.3 具体布置、落实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相关指标和生产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财产安全的管理工作。
3.3.4 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一致性,分管生产的有关负责人都必须同时分管安全工作。做到“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计划按期实施。
执行安全生产告诫制、一票否决制和事故应急求援制度。
3.3.5 凡事故发生,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领导,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故发生地公司安全部门领导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做出求援决定,避免事故损失扩大。
3.3.6 对本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调查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做到: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制订措施、吸取教训。
4.安全事故
4.1伤亡事故。伤亡事故分:
4.1.1 轻伤事故: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轻伤事故由所在部门调查处理,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查。
4.1.2 重伤事故:指重伤无死亡事故。有下列情况这一者,作为重伤事故: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有失明可能;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脚趾伤害(脚趾轧断三趾以上);
内部伤害(内部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重伤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4.1.3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方案,在必要时集团公司安委会派员协助调查;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决定。
4.1.4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方案,集团公司安委会派员协助调查;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决定。
4.2 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事故分:
4.2.1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4.2.2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4.2.3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2.4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事故。
上述经济损失按处理伤亡事故对等级别负责处理。
4.3 凡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向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报告,协调理赔;凡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必须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同时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也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集团公司通报。
5.附则
5.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