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保守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到集团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本制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使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超出了本制度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1.3 集团公司职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1.4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保密范围
2.1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内容:
2.1.1 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1.2 集团公司尚未公布并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2.1.3 集团公司内部掌握的客户名单、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纪录等。
2.1.4 集团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融资情况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1.5 集团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专用技术以及各类信息。
2.1.6 集团公司各种管理制度、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资料。
2.1.7 集团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2.1.8 其他经集团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2.2 属于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确定保密期限及秘级。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具体文件、资料的保密期限及秘级由业务随办部门提出建议,经行政部审核后确定。
3. 保密纪律
3.1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3.2 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3 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3.4 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3.5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资料;
3.6 撰制机密文件过程,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3.7 电脑中的机密资料,应该加密并妥善保存,以免泄密;
3.8 不得泄露集团公司内部重要业务活动和技术、经济指标;
3.9 不得泄露内部信息资料;
3.10 坚持会议保密制度,不准在会外随便议论会议内容;
3.11 禁止随意随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4.保密措施
4.1 属于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印、摘抄、保存和销毁,在总裁的授权下,由行政部或分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由主办职能部门负责保密。
各职能、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密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4.2 对于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4.3 在对外交往、合作或业务往来中需要提供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集团公司总裁或分管领导批准。
4.4 具有属于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职能部门必须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4.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4.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4.4.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4.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4.5 集团公司职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4.6 集团公司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列入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明确其必须保守本制度规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违约泄密的赔偿责任。
4.7 集团公司职员发现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部;行政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5.责任与处罚
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将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并要求其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5.1.1 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1.2 违反本制度第4.1、第4.2、第4.3、第4.4、第4.5规定的保密内容的;
5.1.3 已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5.2 集团公司职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公司予以辞退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依照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5.2.1 故意或过失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5.2.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
5.2.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保密规定的。
6.附则
6.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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