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石磊,职场学钱班创始人。12年+人事行政工作经验,擅长招聘、培训。曾任职于某集团人力资源总监,并曾兼任多家企业的高级管理顾问。
近几日一名学员咨询我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所以就学习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课程,特做以下笔记,跟给位分享。若有不足指出还请大家给与指出。我就用一个这名学员问我的问题,来引入今天的内容好了:
A企业是一家科技公司,公司规模100人左右,该公司的人事行政不分家,统一为人事行政部。公司的技术部有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负责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小王却并没有放在心上。小王心想,合同到期之后,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到时候按照公司流程让这名技术员办理离职手续就可以了,反正公司目前正好也不需要那么多人。于是,小王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通知技术部的这名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却不料出了事。该技术员并没有想要离职的意思,反而让公司给个明确的说法,还跟小王起了不小的争执。最后这个名技术员一怒之下把公司告上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小王这下可傻了眼,不知道如何是好。
这样的案例在HR实际工作当中并不少见。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当员工愿意在我们的企业服务的时候,貌似一切平安无事,即便条件有所苛刻,员工也没见有太大的意见。但是当员工已经下定决心离开企业,或者企业决定辞退员工的时候,会发现之前所有的积怨在离职的时候全部爆发,这个时候一个不小心就会引发劳动纠纷。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大家进行分享: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及重点详解;
我们先来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呢?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在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终止了,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全部消灭。而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再执行原有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我们讲到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通常跟劳动合同的解除混在一起,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无论是终止还是解除,都说明了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是其程序不同,对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也是不一样的。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最重要的一个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到期的就是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是用人单位先主动提出终止或解除,还是劳动者自己先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法在也有不同的规定。主要的情形如下
1、在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企业先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反过来,如果是员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通以书面形式知企业即可,无论企业是否同意,满30天后就可以离职了。
2、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若是企业先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详细内容,大家可以自己查一下),企业方可以无任何理由跟劳动者不再续签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有三点需要我们注意的是,(1)个别地区是除外的。比如北京,北京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具体还需要查询当地的劳动法规。其他地区有无相关规定,还请大家自己查询。(2)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跟解除劳动合同相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所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不计在内。
假如是员工主动提出是否跟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时候身为劳动者的我们,自主权还是比较大的,我们想提前通知企业就提前通知,若是不想提前通知企业,也可以不通知,就是这么随意,法律并没有做强制性的要求。等到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要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就可以不再上班了。当然,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还是建议大家最好还是提前通知企业合同期满之后的打算,这样不但凸显了自身的素养,也不会因为一些纠纷影响自己今后的职业发展。这里同时也提醒各位HR,不要以为所有员工合同期满之后都会选择有风度离职,对于那些合同快要到期的员工,提前沟通,早做准备。
接下来我再分享第三点,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及重点详解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五号,就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句话有一点绕口,按照我的理解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国家法律规定出来的,不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出来的。只有当你符合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时候,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比如我们刚才所讲的,劳动合同期满,这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除了这一条之外,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条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法律只规定了以上这六种情况,我们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在这六种情况当中,我主要分享第一种情形吧,因为这种情形最为常见,而且问题也比较多。
我们分析一下第一条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是不是劳动合同期满了之后,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了呢?其实不是的。劳动合同期满并不意味这劳动关系的结束。待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我们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另一种是劳动合同的续延,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法律概念。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续订呢?续订就是指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我们需要另外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延的意思则是在原有的劳动合同上延续下去,而不是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有规定,如果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思就是说,在以上两种的情况下,劳动者再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即便是劳动期满,则企业也必须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法定要求的续订,企业必须执行。若企业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符合了存在劳动关系但缺少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们再详细的说一下续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给大家做一个总结,续延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但是由于某种情况,比如劳动者生病、怀孕、工伤、等原因,则需要续延劳动合同。下面是画黑板敲重点,假如发生劳动合同续延的情况,首先我们不要跟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其次,保险起见,我们需要跟员工签订一份续延协议。为了规避风险,在协议当中我们不需要详细注明续延时间节点,详细到几几年几月几日,因为很多事均不确定因素。我们只需要照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措辞,“续延至相应的情景消失”。比如,一名员工因为工伤需要续延劳动合同,我们在续延协议中只需要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病假期结束”即可。
关于劳动合同的延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期跟服务期发生冲出的情况。跟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名员工入职后,企业送该员工外出进行培训,花费了几万元,并跟该员工约定服务期为3年。但是该员工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针对这样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好了,今天的分享到这里暂时就告一段落。我不是专业的律师,所以文章中可能有存在不严谨的地方,还请大家不要见笑。如果有律师朋友看到,还请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