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时间:2011年12月13日(星期二)上午9:00—中午12:00 讲座地点:广州远洋宾馆(广州环市东路412号,区庄立交旁) 讲座费用:¥100/人 讲座对象:企业董事、高管、财务总监、海外部经理、会计、财务、税务、内控和审计经理或主管,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其他财务高层管理人员 讲座形式:互动交流,案例分析,趣味问答。 学员人数:60人以内 培训收益: 自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63号、法释〔2008〕6号、法释〔2011〕3号),即将颁布司法解释第四号。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了解这些解释对企业财务管理运作的影响,特邀专业律师为大家分析并提供辅导。 培训提纲 1、司法解释对大股东的影响及其应对 公司大股东为何要为中小股东的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幕后控制人如何显身执掌公司?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哪些条款来监督大股东的权力、监督大股东的权力有多大? 2、司法解释对中小股东的影响及其应对 大股东独占鳌头不分红怎么办?大股东抽逃出资、甚至人去楼空,中小股东要为债权人承担非有限责任?能否向董监高主张其违背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3、司法解释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影响及其应对 新司法解释又给你增加了什么义务?为何你要给抽资出资、虚假出资的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四)可能给你增加的义务你认为合理合法吗? 4、司法解释对公司债权人影响及其应对 什么情况下可追究欠债公司股东的责任(即非有限责任)?能否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债务相关责任? 5、司法解释对于企业出资影响分析 6、司法解释对于企业清算的影响分析 7、司法解释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规定 8、现场问答 主讲嘉宾:陈律师 中级经济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据法学硕士,曾在南方日报担任政法记者,8年法律从业经验,广州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预防公司犯罪分会委员。陈律师擅长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管理、公司治理及合规咨询、国有地质勘查和矿山企业改制、公司产权交易、公司并败与重组(M&A)、公司破产与清算等。 陈律师曾给广州市私营企业协会、广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顺德工商联总商会、顺德涂料商会、顺德乐从家具商会等进行《公司法》讲座,近期重点讲授《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