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一、培训鉴定对象: 政府采购部门、企事业采购与医院供应以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商业、物资及各流通企业主管级以上人员;公司供应链管理者、计划物料部经理、采购总经理、采购总监;涉及采购与供应领域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鉴定内容、方式: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采购管理专家根据《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设定的职业功能和工作内容,系统讲授采购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培训采取集中上课学习的方式。 经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后,参加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高级采购师(一级)分为:理论知识考核、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考核。采购师(二级)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三、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 (一)高级采购师(一级): 1、从事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采购师证书后连续参加本职工作3年以上。 (二)采购师(二级): 1、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 2、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6年以上。 四、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高级采购师(一级):5600元/人。采购师(二级):360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鉴定费、综合评审费、双证证书等费用。食宿自理,统一安排。 五、证书颁发: 经培训后考试、鉴定合格者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证书,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其可作为录用、待遇、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培训鉴定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9日(5月25日报到) 地点: 1、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成都(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时间:2011年5月24日至2011年5月28日(5月24日报到) 地点:昆明(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以各单位集体组织报名,报名时请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近期两寸彩色(蓝色背景)免冠证件照六张及两寸黑白免冠证件照两张,请参加培训的人员于5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及培训鉴定费(汇款方式详见报名表)上交招生工作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