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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权威解读(潍坊-柳州-宝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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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网     (本课程全年循环滚动开课,如遇开课时间或者地点不合适,您可以拨打010-62278113咨询最新时间、地点等培训安排。本课程亦可以安排企业内训,欢迎来电咨询相关事宜!)

一、培训背景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遭遇非机动车事故也可认定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减少。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正式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必将带来劳动争议数量攀升的第二次高峰。

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为此,百朗教育特举办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权威解读与社会保险处理实务技巧高级研修班,欢迎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                            

二、培训对象

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三、培训时间、地点

4月7日至4月10日    潍坊市(7日全天报到,8日、9日全天授课,10日结束)

4月8日至4月11日    柳州市(8日全天报到,9日、10日全天授课,11日结束)

4月16日至4月19日   宝鸡市(16日全天报到,17日、18日全天授课,19日结束)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以传真形式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四、主讲专家

鲁志峰,百朗教育课程总监、首席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自1997年7月始在劳动部《中国劳动保障报》负责劳动法律服务工作。现任报社法律事务中心、法制部副主任,兼任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妇女报权益部法律顾问,系中国劳动争议网、前程无忧网、智联招聘网三大人才网站的劳动法顾问。

知悉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法律理解、运用误区,为1000多家企业组织过劳动政策法规培训,培训课程包括《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员工跳槽防范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依法解除终止合同与经济补偿金支付技巧》、《员工跳槽防范与争议处理》、《规章制度制定与运用实务》、《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与应诉技巧》等。其中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西安阳森、中原油田、中粮集团、人民日报、前程无忧、航天科工集团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组织并讲授的内部培训,受到一致好评。

五、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最新规定;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费率标准确定的最新规定;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认定工伤的新规定;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情形的新规定;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时效以及工伤认定程序的最新规定;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新规定;7、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新规定;8、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9、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单位支付范围的新规定;10、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最新规定;1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1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拖欠工伤保险费所面临法律风险的新规定。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如何把握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2、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3、单位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损失赔偿责任?4、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单位能解除吗?5、违纪顶岗受伤是工伤吗?6、司机为领导接送孩子受伤是工伤吗?7、无照驾驶车辆受伤是工伤吗? 8、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9、下班顺道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途中能认定为工伤吗?10、哪些情况视同为工伤?11、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12、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13、饮酒驾车、受伤是工伤吗?1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是工伤吗?15、职工构成交通肇事罪,能认定工伤吗?16、“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比照工伤”的法律界定。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6、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应由谁承担?7、职工违纪被解除,能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8、职工因公外出失踪,如何向家属支付有关待遇?9、职工在国外受伤,工伤待遇如何处理?10、工伤职工拒绝出院,住院护理费能停止吗?11、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向家属支付护理费吗?12、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14、如何确定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5、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3)工伤责任承担与工伤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如何向第三人追偿?2、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3、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4、如何正确理解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5、典型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1、关于《社会保险法》最新立法趋势分析及新政策立法方向解读;2、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介绍及立法目标介绍;3、现行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4、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能否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6、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7、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外籍包括台港澳的员工如何领取各项保险?8、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9、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10、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11、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12、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13、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4、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社保热点一:内地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保?是否标志着社保政策趋势做重大调整?

社保热点二: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新政策为企业及员工带来哪些影响?

社保热点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能否全国统一?

六、认证证书(如需办理证书费用为800元/人)

经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颁发《员工关系管理师》培训证书(带国徽)。网上注册、官方网站查询,全国通用,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请学员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证件照2张,提前邮递或现场报到时交至会务组。

七、收费标准

培训费1600元/人(含学费、资料讲义、学习文具、培训期间午餐),报到后统一开具发票;如需安排住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58232  62278113  13718601312  18610339408

    联 系 人:李先生   陈小姐

    传真号码:010-58850935

    电子邮件:71pe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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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网址:    邮箱:  
 学员信息(三人以上报名请下载培训报名表):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手 机  E-mail
         
         
         
 备 注——
 1、收到贵公司报名信息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和贵公司参会联系人进行确认。
 2、开课前两周,我们将为贵公司发送《培训确认函》,将培训地点交通路线及酒店预订、培训报到指引等相关事项告知与您。
 3、本课程也可以安排培训讲师到贵公司进行企业内训,欢迎来电咨询及预订讲师排期。
 4、联系咨询电话:010-62278113  13718601312;传真:010-58850935;邮件:71pe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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