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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合同不算数?法院判决揭示新业态用工“潜规则”

近日,成都市发布2025年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则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关系隐蔽用工的劳动关系纠纷案对数字经济时代下典型的新型用工模式具有典型意义,为新业态劳动争议树立了“实质用工关系优先”的标杆,既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也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为平台企业依法管理员工提供了警示。

案情介绍:

01. 合同约定

2020年4月1日,外卖员邓某到某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邓某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外卖送餐劳务,邓某不属于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劳动关系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02. 实际用工管理

邓某的工资结构为全职底薪加提成,邓某需通过某运输公司指定APP接收派单、参加培训考试等。‌若全月出勤天数未达到大月27天、小月26天的,则按6.25元每单计算工资。此外,劳务合同中对绩效考核标准有约定。且某运输公司自2020年4月起,已累计连续为邓某缴纳社保45个月(含工伤保险)。邓某实际每月出勤天数从29天至31天不等。

03. 争议起因

2023年6月26日,邓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事故无责。后邓某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其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遂主张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性质与实际用工事实存在冲突,双方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劳务合同》明确排除了劳动关系,社保缴纳仅为规避风险,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邓某则主张‌其在实际用工中接受某运输公司排班、绩效考核等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应为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确定,而应当根据实际履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实际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本案而言:

01. 用工管理实质‌

邓某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绩效考核),且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通过公司指定的APP接收派单。

02. 报酬方式‌

底薪+提成模式与劳务关系的松散从属性不符,出勤天数亦远超劳务关系标准‌。

03. 社保缴纳记录‌

长期社保缴纳记录佐证双方用工的稳定性与劳动保障属性。

综上,双方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应认定双方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用工实质‌为核心,通过主体资格、管理强度、报酬结构、业务关联性等要素综合判断,尤其在新业态领域强调“从属性+要素式”分析框架,避免仅通过协议形式进行认定。

一、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相关司法实践,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01. 主体资格合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一方为‌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另一方为‌劳动者个人‌,且劳动者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行为能力‌。

02. 实际管理与双方人身、财产从属性‌

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绩效考核、培训等),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体现‌人格从属性‌;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如安排工作任务、监督工作过程),劳动者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依附于用人单位。

03. 劳动内容与业务关联性‌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核心或必要组成部分(如外卖配送属于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

二、判断依据‌

01. 经济从属性证明‌

工资支付记录(如固定底薪+提成)、社保缴纳记录(如连续45个月的工伤保险)、

报酬结算方式(如按月固定发放)。‌

02. 实际‌管理行为‌

考勤记录、工作证、培训考试记录等;

通过指定APP派单、限制接单范围等公司直接对其进行管理的行为。

03. 业务关联证据‌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如外卖员使用平台标识装备、电子派单记录、平台接单规则);

劳动者工作成果直接用于公司经营。

三、对‌新就业形态的特殊考量‌

针对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司法实践强调‌“实质优先原则”‌:

01. 突破协议形式限制‌

即使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或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若实际存在强管理(如强制出勤天数、绩效考核),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02. 综合“三从属性”分析‌

通过人格从属性(管理强度)、经济从属性(收入依赖程度)、组织从属性(业务整合度)综合判断,弱化合同名称的干扰。

四、‌例外情形排除‌

以下情形通常‌不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01. 松散合作模式‌

个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与公司不构成固定报酬,仅按单结算费用(如按次计费的临时配送)。

02. 中介性质服务‌

个人通过平台获取订单但不受平台直接管理,双方无从属性(如网约家政服务人员自行接单)。

点评:新型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往往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劳动者订立的协议往往具有“去劳动关系化”“算法管理”等新特征,以模糊劳动关系。随着最高法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司法指引以及各地相应判例的出现,通过强调“实质优先原则”,为全国法院处理外卖员、快递员等新业态劳动者争议提供了统一标准,亦为平台企业如何加快优化用工模式划定了‌合规用工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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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5/5/20 20: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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