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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遇上三期:企业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遇上"三期":企业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律实践中,女职工在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而当 “三期” 遭遇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与困惑,亟待深入研究与厘清。

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4142号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7月15日入职公司,任招商经理,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含90天试用期)。2021年10月14日(试用期最后一天),公司以她“30天内累计事假3.5天,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社保公积金补缴及孕期工资损失等。

争议焦点:
解除合法性: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事假超3天可解雇)解除合同,王某辩称部分请假为病假,但未提供医疗证明。
制度有效性: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入职培训记录等证明王某知晓制度;王某仅认可签字,否认收到手册。

法院认定:
采信公司证据(考勤表、请假单、培训记录),认定王某9月事假3.5天,违反制度,解除合法。

1、法律法规梳理

01. 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立法本意来看,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过程,若劳动者在这一阶段无法达到用人单位既定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及时止损,解除劳动合同 。
02. 关于 “三期”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着重强调了对 “三期”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确保其在生育期间的生活稳定及劳动权益得以保障。
03. 法律规定的综合解读
综合上述两条规定,法律并未绝对禁止用人单位在 “三期” 女职工处于试用期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女职工处于 “三期” 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意味着,当 “三期” 与试用期重合时,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仍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但需严格遵循 “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证明标准,而不能滥用 “三期” 这一特殊状态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借口。

2、合法合规操作建议

01. 录用条件的明确性与合理性
对于试用期内的“三期”女员工,用人单位可能会将本应属于 “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形,错误地归为 “不符合录用条件”,以此为由解除与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孕期女员工因工作紧张,在试用期内未能按时完成部分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女员工认为自己只是因孕期身体不适,暂时未能跟上工作进度,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法律对两者界限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因此录用条件设定应遵循合理性、明确性原则。
录用条件设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录用条件与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目标紧密相关,能够真实反映岗位所需的能力、知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录用条件还需具备明确性,即内容具体、清晰,不存在模糊或歧义的表述 。避免使用 “工作态度良好”“业绩优秀” 等抽象、难以量化的描述作为录用条件 。相反,应将其细化为具体的标准,如 “每月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客户满意度达到90% 以上” 等。
如此一来,员工能够清楚知晓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也便于企业在考核时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
上述录用条件应通过录用条件确认书、劳动合同附件等形式,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同时,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也应明确提及录用条件相关内容,确保劳动者知晓。
02. 考核程序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考核标准涵盖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多方面,且该标准应在试用期开始前向劳动者公示。例如,对于销售人员,可从销售额、客户开发数量、客户满意度等维度制定量化考核指标。
考核记录应完整、准确,避免主观臆断。考核过程中,仅凭领导个人印象打分,缺乏具体事实依据,这种考核方式在劳动争议中往往难以得到支持。记录应包括具体事例、数据支撑等,确保考核结果有据可依。如员工提交的工作报告、项目进度记录等都可作为考核依据留存。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及时与女职工进行沟通,将考核结果告知对方,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忽视考核程序的规范执行,导致考核结果缺乏公信力,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由于 “三期”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敏感性,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以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面临高额赔偿及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韩英花,劳达laboroot 高级合伙人、高级咨询顾问,长期致力于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劳资纠纷预防、劳动争议处理等领域内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在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从业经验达17年,主要负责各类非诉项目与常年法律咨询,包括国企混改职工安置、外企裁员、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风险尽职调查等。擅长员工关系体系设计、搭建、管理人力资源各模块政策及流程,实现劳动法律体系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接与融合。

曾担任金融、电信、高科技、建设工程等行业国企咨询项目经理,生产制造、服务行业外企裁员等多个重大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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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5/5/20 20: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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